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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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06號

聲請人 陳勇志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詳載票據資料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本票影本及陳勇志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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