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連家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連家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連家催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宣告 曹常緯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曹常緯(男性,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曹常緯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四日搭乘國軍軍艦第五二六號由基隆返回馬祖,迄今已逾七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並提出戶籍謄本、村長 曹常永 證明之證明書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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