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號原告 林俊賢 訴訟代理人 葉仲 原律師被告 劉映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之刑事簡易判決書,主張被告以不正之方法惡意騷擾原告友人,致生原告困擾,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