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曾正榮
曾文光 黃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曾正榮於民國94年間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時,邀同債
務人曾文光、 黃梅蘭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54,120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曾正榮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新臺幣49,12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文光、黃梅蘭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文光、曾│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9,120元│正榮、黃梅│7月1日起││││││蘭││││└──┴────┴─────┴──────┴──────┴───────┘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文光、曾│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120元│正榮、黃梅│8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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