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三八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1份、高級中以上
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書1份及撥款通知書2份為證,足徵原告所
請求之金額並無不符情事。雖被告辯稱目前經濟狀況有困難,無
力一次清償云云,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
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1733號著有判例。
是被告所辯上情,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事由,本件原告請求仍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