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任 遠中 和捷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69,60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業據原告提出 任遠中 和捷座大廈管理組織
報備證明影本乙份、任遠中和捷座甲○○當選管委會本屆主任委
員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被告建物區分所有權人之登記謄本
乙份。任遠中和捷座大廈管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本乙份、任遠
中和捷座大廈管委員會96年6月1日管理費調整公告影本乙份為證
,而被告於調解期日到庭並否認積欠管理費,惟主張被告繳交自
己所有權之地下室管理費比其他住戶高,所以認為不合理等語置
辯,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且被告前開所辯亦遭原告否認,並提出
96年6月1日管理費調整公告為憑,是被告所辯並無足採,而原
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條之規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