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 李怡慧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堅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47條、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13條第2項、第1086條第1項、第1089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滿7歲之未成年人,係限制行為能力人,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為無訴訟能力之人。本件訴訟雖由其父甲○○代理提起,惟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告之法定代理權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是本件原告尚難認已經法定代理人為合法代理。茲因法定代理權有欠缺屬可以補正事項,爰定期間命其補正法定代理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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