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307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玖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
三三九,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
八八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台幣貳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
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三九,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部
分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八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