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大樓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91號原告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忠霖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林琡真 被告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被告 鍾宏仁 被告寶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麗卿 被告 陳美雀 被告 鍾宏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複代理人 羅渝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大樓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金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