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教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71號原告 柯貞宇 被告李源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教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0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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