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53號上訴人 陳坤林 即浩谷企業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甲○○、丙○○、乙○○、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8,310元(計算式:377,6625=1,888,3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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