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5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50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1437號),本院逕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素行尚可,其未將潑灑之米粒、鹽及水晶塊等物清掃乾淨,致告訴人滑倒受傷之過失情節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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