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11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三所示仿冒商標圖樣商
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並補正如下:又被告意圖販
賣而以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觸犯相
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
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
41條第1項、第5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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