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調字第204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邱義煌、吳芳洲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前修繕完成其
屋內浴室防水工程(台北市○○區○○路1段14-4號2樓)
,工程費用由相對人自行負擔。
二、相對人願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前,給付新台幣貳萬元作為
補償聲請人屋內修繕之用。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參佰參拾參元由相對人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