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勞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勞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多珈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17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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