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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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182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
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玖拾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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