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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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65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房立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2月16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8302448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房立勳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之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鋼瓶貳瓶、鋼瓶吸嘴貳個、氣球
陸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1月21日14時42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巷○○號(Simple+Hotel)
㈢行為:吸食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扣案之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鋼瓶2瓶、鋼瓶吸嘴2個、
氣球6個。
㈢證人 張靖群 之證述。
三、扣案之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鋼瓶2瓶、鋼瓶吸嘴2個、
氣球6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件社秩法行為所用之物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