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29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被告甲○○
丁○○乙○○丙○○戊○○庚○○己○○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郭寶蓮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