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八八號、第七五○五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七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貳個、分裝袋貳個、分裝杓壹支、吸管壹支、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貳個、分裝袋貳個、分裝杓壹支、吸管壹支、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於被告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所為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檢察官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