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50號
原告 蘇煌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政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元部分,與其提出之門診收據及藥品明細及收據總和金額5,415元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並提出請求計算方式及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金額),並提出其他門診醫療收據等證物影本。
二、請求薪資損失部分,應陳報請求之期間、計算方式及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金額),並提出醫囑需休養3月之診斷證明書、提出向所屬公司申請之請假單、公司開立之薪資證明等證物影本。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