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提前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99年9月22日下午4時,在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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