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泔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泔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泔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泔 錞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0.05.30│100.01.13│100.04.18││││││├──────┼─────────┼─────────┼─────────┤│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彰化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154號│字第15912號│字第7392、8522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事├────┼─────────┼─────────┼─────────┤│實│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612│100年度沙簡字第495│101年度上訴字第901││審││號│號│、910號││├────┼─────────┼─────────┼─────────┤││判決日期│100.08.11│100.09.27│101.07.19│││││││├─┼────┼─────────┼─────────┼─────────┤│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判├────┼─────────┼─────────┼─────────┤│決│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612│100年度沙簡字第495│101年度上訴字第901││││號│號│、910號││├────┼─────────┼─────────┼─────────┤││判決確定│100.09.13│100.10.17│101.08.0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735號│字第13378號│字第382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泔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3月│有期徒刑4年5月│││││││├──────┼─────────┼─────────┼─────────┤│犯罪日期│100.05.07│100.05.28││├──────┼─────────┼─────────┼─────────┤│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彰化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392、8522號│字第7392、852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事├────┼─────────┼─────────┼─────────┤│實│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01│101年度上訴字第901│││審││、910號│、910號│││├────┼─────────┼─────────┼─────────┤││判決日期│101.07.19│101.07.19││├─┼────┼─────────┼─────────┼─────────┤│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判├────┼─────────┼─────────┼─────────┤│決│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01│101年度上訴字第901│││││、910號│、910號│││├────┼─────────┼─────────┼─────────┤││判決確定│101.08.06│101.08.0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825號│字第3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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