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 詹憲元 相對人 王士 銘律師即 曾昆亷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曾昆亷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抵押人曾昆亷於民國92年8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謝育煙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8月25日起至93年2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謝育煙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2年8月30日,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而原抵押人曾昆亷於101年2月25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選任其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 王士銘 律師。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本院102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裁定影本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2年12月6日通知相對人王士銘律師即曾昆亷之遺產管理人及債務人謝育煙,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新大庄││254│建│136.27│全部│曾昆亷(歿)遺│重測前:大│││││││││││產管理人王士│ 庄段 82-18地│││││││││││銘律師│號│└──┴───┴────┴────┴────┴────────┴─┴─────────┴──────┴──────┴──────┘┌────────────────────────────────────────────────────────────────┐│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4│新大巷6號│新大庄段254地│住家用、鋼筋混│一層:70.58、二││全部│曾昆亷(歿)遺│重測前:大│││││號│凝土加強磚造、│層:70.58、騎樓│││產管理人王士│庄段81建號││││││2層│:17.36、合計:1│││銘律師││││││││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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