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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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 黃志光 相對人 張沛瀠 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按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依非訟事件法規定,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僅就抵押權及其債權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89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沛瀠於民國101年8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2年2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1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11月12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收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2年11月22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張沛瀠之法定代理人張凱婷於102年12月3日以民事陳報狀略稱:本件聲請人黃志光曾於102年5月20日起訴請求就相對人名下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經相對人提出答辯後,聲請人黃志光等人旋即撤回該訴訟,足徵聲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相對人張沛瀠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輔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張凱婷為其輔助人;本件抵押權設定係第三人 盧銘麒吳哲豪 利用張沛瀠智能不足而犯罪;本件借貸契約及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因無意思表示合致,自始未成立;聲請人黃志光未舉證證明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請求駁回本件聲請等語。經本院於102年12月4日將上開相對人民事陳報狀轉知聲請人黃志光,聲請人於102年12月12日具狀略稱:本件聲請人係屬善意第三人,相對人張沛瀠如因辦理本件抵押權設定受有損害,應向盧銘麒、吳哲豪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以其受盧銘麒、吳哲豪詐欺為由,對善意之聲請人以因受詐欺之意思表示無效,實體上之主張而駁回拍賣抵押物聲請,至於相對人其他陳述,均因聲請人為善意第三人而與本件拍賣抵押物無涉等語。
五、經查,拍賣抵押物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依首揭說明,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而聲請人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因此縱相對人張沛瀠之法定代理人張凱婷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係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0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新雙冬││258│墓│6113.46│2分之1│張沛瀠│├──┼───┼────┼────┼────┼────────┼─┼─────────┼──────┼──────┤│002│南投縣│草屯鎮│新雙冬││259│墓│6114.99│66分之1│張沛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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