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語翔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7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