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事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事聲字第36號

抗告人

即異議人 林德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春芬 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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