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事聲字第36號
抗告人
即異議人 林德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春芬 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柏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事聲字第36號
抗告人
即異議人 林德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春芬 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