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國簡字第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杜東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銓敘部 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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