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66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靜惠 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