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66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靜惠 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