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安丞建築師事務所、 蔡元珍 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15號國家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於審理該案時,違法審判,聲請人遂聲請該承審法官迴避,但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52號裁定(下稱該迴避案)駁回,堪認上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可能有收受被告好處,令人起疑。爰依法聲請該迴避案之承審法官應予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71年度台聲字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
2年4月30日裁定終結在案,此有該案裁定附卷可稽。而本件聲請人係於102年5月23日始具狀聲請上開迴避案之承審法官應予迴避等情,亦有該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戳在卷可考。堪認於本件聲請提出時,該迴避案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該承審法官迴避,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