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賭博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