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 蔡宗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聯合船舶設計發展中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聯合船舶設計發展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一新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聯合船舶設計發展中心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之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乃於民國99年12月15日經第12屆第
4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決議修正該法人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各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新條文欄所示,並由經濟部以100年
1月13日經商字第1000240069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經濟部函、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及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記錄(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聯合船舶設計發展中心
捐助章程」(下稱系爭捐助章程)如附表一新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於聲請人另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聯合船舶設計發
展中心組織章程」(下稱系爭組織章程)如附表二新條文欄所示部分,經查,依系爭組織章程第1條所載,系爭組織章程係依據系爭捐助章程第19條規定訂定,而系爭捐助章程第19條規定:「本中心之組織章程及工作規則另行擬訂,經董事會審訂後,報請經濟部核備,修正時亦同。」,可知系爭組織章程係由董事會所審訂,復參系爭組織章程之內容概係就董事會下設職司業務執行之處、室、部門所為之相關規定,性質上係屬財團法人之內部規範。然依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法院得為必要處分之對象,係指成立財團法人所依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且每一財團法人成立之依據,亦僅為單一之捐助章程或遺囑,要無依據多數捐助章程或遺囑成立同一財團法人之可能。至內部組織或所屬機關之規範,則非屬成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準此,聲請人所謂系爭組織章程,自非民法第62條規定適用之範疇。是則,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系爭組織章程如附件二新條文欄所示,於法即有不合,此部分聲請,自難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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