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2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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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926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凱利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22條、保證書第6條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首揭規定,本院自有一審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凱利宏企業有限公司、丁○○、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凱利宏企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5年4月24日邀集其餘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就被告凱利宏企業有限公司現在、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被告凱利宏企業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凱利宏企業有限公司自95年4月26日起陸續簽立本票3紙向原告借用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2.5%機動計算(即年息6.49%),到期日亦如附表所示,並均約定逾期清償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催討後仍置之不理,迄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凱利宏企業有限公司、丁○○、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本票及放款戶資料一覽查詢表(均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六、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定。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凱利宏企業有限公司既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款項迄未清償,依約自應就其欠款負清償之責。又被告丁○○、甲○○既為被告凱利宏企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前揭欠款負連帶清償之責。
七、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
┌───────┬────┬────┬───────────┬───────────┐││││利息│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借款│借款│積欠├───────┬───┤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期間│金額│金額│││超過6個者按前揭20%)│││││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95年4月26日起│200萬元│200萬元│95年7月26日起│6.49%│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至95年8月15日│││至清償日止││止│├───────┼────┼────┼───────┼───┼───────────┤│95年4月27日起│50萬元│50萬元│95年7月27日起│6.49%│95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至95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止│├───────┼────┼────┼───────┼───┼───────────┤│95年6月1日起至│50萬元│50萬元│95年8月1日起│6.49%│9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95年8月28日│││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