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由本院另行審結)係位於新竹科學○○○區○○路○號六樓「坤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坤儀公司)總經理,總理公司決策及執行,其兄即被告乙○○為副總經理,該公司主要從事紅外線攝影機、星光攝影機及組件研發及生產業務,而其技術均為被告乙○○所專精,故於坤儀公司成立之際,被告乙○○即以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之技術股入股而成為坤儀公司之股東之一。詎被告甲○○、乙○○竟基於意圖為被告乙○○利益之犯意聯絡,未經股東會及董事會同意,由被告甲○○利用身為總經理之權限以給予退休金為由,擅自向不知情之 殷武義 先借款八百萬元支付予被告乙○○後,嗣並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及同年十一月五日,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分別匯款八百萬元至殷武義設於中興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殷武義透過 林龍 設於中興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開立八百萬元支票予被告乙○○。且為掩飾犯行,被告甲○○乃指示不知情之行政經理丙○以股東往來及支付NVT公司技術移轉金名義填製於會計帳冊上,損害坤儀公司之財產。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已於九十四年九月三日死亡,於九十五年五月三日為除戶之登記,此有戶籍謄本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單各一紙在卷可參。被告乙○○既已死亡,則揆諸上開規定所示,本件爰就此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林昌義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