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04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號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犯過失致死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460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662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