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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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宅聲字第24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回國宅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坐落台北市○○街○○○巷○○○巷○號二樓之國民住宅」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台北市○○街○○○巷○○○弄○號二樓之國民住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