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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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43號上訴人庚○○
戊○○○丁○○己○○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辛○○上五人共同被上訴人四季飯店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樓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