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497號
原告 朱文玥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建良 、 俞惟中 、 王東霖 (原名 王貴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建良、俞惟中、王東霖(原名王貴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