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原告A女(卷內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卷內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被告 陳志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張純慈 部分,因被告張純慈之刑案部分尚未審結(現由本院審理中),是以原告對被告張純慈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本院審結後,依法另為處理。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王詩銘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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