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告 林李滿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告 黃忠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2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吳逸儒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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