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26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麗玲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陸
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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