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1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鴻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壹
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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