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07號
原 告 林胤夆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5,9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