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編號1之支票已於民國97年4月15日,編號2至5之支票已於97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台灣 佐藤 電通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120,000元│96年12月28日│CN0000000│4個月│││限公司永見政夫│分行│││││├──┼─────────┼────────┼───────┼──────┼─────┼──────┤│002│台灣佐藤電通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2,000,000元│97年1月28日│CN0000000│5個月│││限公司永見政夫│分行│││││├──┼─────────┼────────┼───────┼──────┼─────┼──────┤│003│台灣佐藤電通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2,000,000元│97年1月28日│CN0000000│5個月│││限公司永見政夫│分行│││││├──┼─────────┼────────┼───────┼──────┼─────┼──────┤│004│台灣佐藤電通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2,000,000元│97年1月28日│CN0000000│5個月│││限公司永見政夫│分行│││││├──┼─────────┼────────┼───────┼──────┼─────┼──────┤│005│台灣佐藤電通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2,000,000元│97年1月28日│CN0000000│5個月│││限公司永見政夫│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