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1072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詹婉婷
被告 劉諺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6,513元,其中新臺幣164,324元部分,自民國110年6月9日起,其中新臺幣82,189元部分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並均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3,25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9日縮減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4,3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110年12月14日具狀追加:「被告應給付原告90,849元。」事實理由並補充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電信費及提前解約補貼款。又於本院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46,513元,其中173,255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其中73,258元部分自111年1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5頁),原告前開聲明縮減部分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又追加他訴部分,被告並不爭執而為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視為同意訴之追加,是原告所為之訴之聲明減縮、訴之追加均合於上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107至109年間,陸續向原告申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以及光纖網路、MOD電視、網路帳號使用,詎被告迄今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信費以及提前解約補貼款未依約繳費,扣除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逾設備停話3個月後之金額因體諒客戶而不計入(此部分共8,660元)外,已積欠如附表二「欠費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屢經原告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網路租用契約及行動電話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行動訊號不良,伊曾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訴,仍未改善,且因為挖損造成網路訊號中斷,又通訊費計算大小月均以30天計算伊認為不合理,並且中華電信遺失客戶重要個人資料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心證:
㈠、被告有向原告申辦電信設備門號、MOD及網路服務且迄今各積欠費用如附表一、二所示,此有原告提出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租用移動申請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租用/異動)申請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服務契約、繳費通知單、桃園營運處市內網路+ADSL/光世代+MOD+HiNet申請書、被告之健保卡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件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40頁至第20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抗辯原告提供之行動通訊服務訊號不佳,然被告並未說明原告所提供之行動通訊服務訊號究有如何不符合契約約定之情形,本院自已難憑其主觀感受認定原告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再查,被告前於107年10月10日、107年10月12日、107年12月25日、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20日、108年4月19日向原告客訴訊號不佳一事,並經原告於108年1月18日通知被告若未來再辦理新門號不得因通訊不良提供折扣,此有客戶意見處理明細單(見本院卷一第27頁)在卷可憑,亦即被告如於此後再辦理中華電信行動門號,則應視為已承認目前原告所能提供之行動訊號服務,而應依照契約內容繳交電信費用。詎被告於108年1月18日後仍繼續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3、4、5、7、8、11、附表二編號3至8等行動通訊門號,則被告對於上開門號自不得再以訊號不佳為抗辯理由,合先敘明。又附表一編號2、6、9、10、12、附表二編號1、2之行動通訊門號雖為被告於斯日前所申辦,經被告於108年4月22日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通訊訊號不良問題在案,然原告已提供對應處理方式如附表三所示,分別以享特定期間月租費8折以及免月租費之減價方式辦理,甚至將108年1月18日後申辦之附表一編號1、7、8行動通訊門號之費用調整方案併予減價優惠處理(如附表三所示),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服二客字第1080000264號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37頁至第238頁反面),且經被告表示了解,另僅要求須註明各門號之優惠,此有前開客戶意見處理明細單可證,是可見被告所有申辦之行動通訊服務通訊不良問題已經被告同意以前開減價併免月租費之方式處理,或者係於被告已明知中華電信行動通訊服務訊號現況的狀況下仍然申辦,是被告事後於本案中再為此抗辯應無理由。
㈢、MOD部分:
被告僅就此部分抗辯原告都以網路搭配MOD,伊是因為網路服務有爭議,因此沒有辦法單就沒有爭議的部分繳費等語,可見被告對於MOD服務部分並無爭執,僅因原告之作業方式尚未繳費,此部分既被告未抗辯有繳費之義務,則原告主張有理由。
㈣、附表一編號13部分:
被告辯稱附表一編號13之服務經伊升級過後無法保留固定IP,且就速率部分也有疑慮等語,然查被告所申辦的服務本無固定IP之服務,此有附表一編號13之桃園營運處市內網路+ADSL/光世代+MOD+HiNet申請書(見本院卷一第99頁)存卷可參,據該契約所載其計費種類本屬非固定制,被告要求固定IP之服務已無依據,況被告已自認原告有以個案方式提供固定IP服務。而就附表一編號13之網路速度部分,被告空言對速率有疑慮,然未指明原告提供之網路服務如何與契約約定之內容不符,且如速率確實不符約定,則何以於1個月後又申辦附表二編號9之光纖網路,是本院認被告此辯更無可採。
㈤、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積欠之上開債務,均係由原告逐期開立單據而有確定期限之債權,且於原告向法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時已屆期,故原告就上開164,324元即附表一欠費小記欄所示之金額,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年6月9日(見司促卷第1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其餘部分則因被告係於11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當日確認有收取載明追加部分之原告陳報狀(見本院卷一第216頁、本院卷二第3頁),是該部分即82,189元之利息起算日均自該日翌日即同年月18日起算,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逾上開範圍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
四、綜上堪認附表一、二所示各項服務確均為被告所申辦使用,且被告所抗辯部分均不可採,原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欠繳如附表一、二之費用合計246,513元,洵屬有據。從而,原告依網路租用契約及電信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6,513元,及其中164,324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年6月9日起、其中82,189元自111年1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一:
項次
設備號碼
申裝
日期
購買手機日期
停話
日期
欠費拆機日期
欠費
月份
欠費金額(元)
備註
1
0000000000
107年3月29日
109年5月14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8月至110年1月
11,992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8,563元
2
0000000000
107年4月3日
109年5月14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8月至110年1月
8,667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6,096元
3
0000000000
107年5月14日
109年5月14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8月至110年1月
20,401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16,029元
4
0000000000
107年8月13日
109年8月7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8月至110年1月
26,170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21,129元
5
0000000000
107年8月13日
109年7月20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8月至110年1月
11,424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8,876元
6
0000000000
108年1月15日
108年11月1日
109年10月7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8月至110年1月
10,887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6,062元
7
0000000000
108年4月3日
108年11月5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8月至110年1月
12,670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7,846元
8
0000000000
108年4月3日
108年11月1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8月至110年1月
10,191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6,440元
9
0000000000
108年7月13日
109年2月1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8月至110年1月
14,563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9,739元
10
0000000000
108年7月13日
109年2月1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8月至110年1月
6,110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3,432元
11
0000000000
109年5月4日
無
109年12月31日
109年8月至110年1月
930
12
0000000000
109年7月7日
無
109年12月31日
109年8月至110年1月
6,192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2,297元
13
Y32084
109年7月7日
光纖網路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8月至110年3月
22,463
內含數據機機件賠償及補收優惠差額11,781元
14
M00000000(Y323084)
109年7月7日
MOD電視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0月至110年1月
498
109年12月31日退租
15
M00000000(W045606)
109年5月22日
MOD電視
109年9月4日
109年9月4日
109年6月至109年8月
651
109年9月4日退租
16
HN00000000(Y320958)
109年5月23日
網路帳號
109年8月26日
109年6月至109年9月
515
109年8月26日改亞太
欠費小計
164,324
內含行動電話提前解約補貼款及數據機賠償費與補收優惠差額合計108,290元
附表二:
項次
設備號碼
申裝
日期
購買手機日期
停話
日期
欠費拆機日期
欠費
月份
欠費金額(元)
備註
1
0000000000
107年10月9日
109年8月7日
110年4月1日
110年8月12日
110年2月至110年8月
9,128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4,102元
2
0000000000
107年10月9日
110年1月2日
110年3月3日
110年8月12日
110年1月至110年8月
22,815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15,208元
3
0000000000
108年5月2日
109年7月1日
110年10月4日
110年10月20日
110年5月至110年10月
9,262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3,398元
4
0000000000
108年10月14日
109年9月25日
110年10月4日
110年10月20日
110年5月至110年10月
4,848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2,984元
5
0000000000
108年10月14日
109年9月25日
110年10月4日
110年10月20日
110年5月至110年10月
5,826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2,768元
6
0000000000
109年5月19日
109年5月19日
110年10月15日
110年10月18日
110年5月至110年10月
5,229
內含提前解約補貼款2,210元
7
0000000000
109年8月22日
無
110年3月3日
110年8月12日
110年1月至110年8月
7,277
內含提前解約電信費補貼款2,648元
8
0000000000
109年8月7日
隨身碼
無
110年10月21日
110年6月及110年8月
232
隨身碼
9
Y325523
109年8月27日
光纖網路
110年3月23日
110年8月12日
110年2月至110年9月
12,172
內含機件賠償及補收優惠差額7,562元
10
HN00000000(Y325523)
109年8月27日
網路帳號
110年3月23日
110年8月12日
110年1月至110年9月
14,060
網路帳號
欠費小計
90,849
扣除8,660後為82,189元
內含行動電話提前解約補貼款及數據機賠償費與補收優惠差額合計40,880元
欠費合計
246,513
內含行動電話提前解約補貼款及數據機賠償費與補收優惠差額合計149,170元
附表三:
項次
門號
處理方案
1
0000000000
享月租費8折及雙號同振免月租費(副號000000000)自108年1月18日起至109年1月17日止、VoLTE(內含Wi-FiCalling)免月租費自108年5月7日起至109年5月6日止
2
0000000000
享月租費8折及雙號同振免月租費(副號000000000)自108年1月18日起至109年1月17日止、VoLTE(內含Wi-FiCalling)免月租費自108年5月7日起至109年5月6日止
3
0000000000
享月租費8折及雙號同振免月租費(副號000000000)自108年1月18日起至109年1月17日止、VoLTE(內含Wi-FiCalling)免月租費自108年4月30日起至109年4月29日止
4
0000000000
享月租費8折及雙號同振免月租費(副號000000000)、VoLTE(內含Wi-FiCalling)免月租費自108年1月18日起至109年1月17日止
5
0000000000
享月租費8折自108年5月2日起至109年5月1日止、雙號同振免月租費(副號000000000)及VoLTE(內含Wi-FiCalling)免月租費自108年1月18日起至109年1月17日止
6
0000000000
享月租費8折及雙號同振免月租費(副號000000000)自108年1月18日起至109年1月17日止、VoLTE(內含Wi-FiCalling)免月租費自108年4月30日起至109年4月29日止
7
0000000000
享雙號同振免月租費(副號000000000)及VoLTE(內含Wi-FiCalling)免月租費自108年4月30日起至109年4月29日止
8
0000000000
享雙號同振免月租費(副號000000000)及VoLTE(內含Wi-FiCalling)免月租費自108年4月30日起至109年4月29日止
9
0000000000
享雙號同振免月租費(副號000000000)及VoLTE(內含Wi-FiCalling)免月租費自108年4月30日起至109年4月29日止
10
0000000000
享月租費8折及雙號同振免月租費(副號000000000)自108年1月18日起至109年1月17日止、VoLTE(內含Wi-FiCalling)免月租費自108年4月30日起至109年4月29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