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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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廖全成
訴訟代理人 廖溪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剛勇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12月10%=600,000元(依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