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三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喜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育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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