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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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94號聲請人 陳凱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立川水電工│第一銀行雙│104年2月20日│5,000元│GB0000000││││程行 陳谷豪 │和分行│││││├───┼─────┼─────┼──────┼─────┼─────┼──┤│002│立川水電工│第一銀行雙│104年3月20日│5,000元│GB0000000││││程行陳谷豪│和分行│││││├───┼─────┼─────┼──────┼─────┼─────┼──┤│003│立川水電工│第一銀行雙│104年4月20日│5,000元│GB0000000││││程行陳谷豪│和分行│││││├───┼─────┼─────┼──────┼─────┼─────┼──┤│004│立川水電工│第一銀行雙│104年5月20日│5,000元│GB0000000││││程行陳谷豪│和分行│││││├───┼─────┼─────┼──────┼─────┼─────┼──┤│005│立川水電工│第一銀行雙│104年6月20日│5,000元│GB0000000││││程行陳谷豪│和分行│││││├───┼─────┼─────┼──────┼─────┼─────┼──┤│006│立川水電工│第一銀行雙│104年7月20日│5,000元│GB0000000││││程行陳谷豪│和分行│││││├───┼─────┼─────┼──────┼─────┼─────┼──┤│007│立川水電工│第一銀行雙│104年8月20日│5,000元│GB0000000││││程行陳谷豪│和分行│││││├───┼─────┼─────┼──────┼─────┼─────┼──┤│008│立川水電工│第一銀行雙│104年9月20日│5,000元│GB0000000││││程行陳谷豪│和分行│││││├───┼─────┼─────┼──────┼─────┼─────┼──┤│009│立川水電工│第一銀行雙│104年10月20│5,000元│GB0000000││││程行陳谷豪│和分行│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