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25號原告 陳騰芳 被告 謝禎忠
許錦城 許育豪 謝淑媛 謝禎豐 謝翊紳 許謝秀英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婷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
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誤繕為101年度「家」訴字第1925號,似應予更正),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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