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856號上訴人 陳騰芳 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 律師
黃國雄 律師被上訴人 謝禎忠
謝禎豐 謝翊紳謝秀英 許錦城 許育豪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婷茹
謝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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