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四號
原告豐洲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能 燡住被告琮美特殊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二法定代理人 翁玉珍 住右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應返還原告日光牌(HIKARI)中古輪轉商標印刷機壹臺、補助墨棍(鐵製)貳支、消除鬼影墨棍陸支、補助墨棍貳組,或償還其價額即新臺幣參佰貳拾壹萬玖仟元。」之訴及假執行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系爭買賣契約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第九條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聲請將該部分之訴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